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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常識 |
為獲提成替他人簽字擔保被判承擔巨額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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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李敏 發布時間:2015-06-29 點擊數:5222次 【字體: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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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在太倉為多家加彈絲企業提供中介活動,并從中獲得業務提成。2014年,石某為促成吳某與某化纖公司之間的買賣業務,一同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吳某向該化纖公司采購滌綸絲,現金結算,而石某作為擔保方在合同上簽字。此后,該化纖公司依約送貨,但是吳某拖欠貨款21萬元未付,為此原告訴至太倉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清償21萬元貨款。本案爭議在于石某在本案滌綸絲買賣業務中充當何種身份。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石某在買賣合同上作為擔保人簽字,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合同并未約定保證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石某認為其僅為買賣業務的介紹人,但未提供證明其在本案業務中身份以及其擔保的范圍不包括貨款的相關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決判決被告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解釋:不管是在業務往來過程中,還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會碰到各式各類需要擔保的情況。在平時的擔保中,往往對擔保范圍不盡明確,只是僅僅寫明擔保人某某某。而法律規定,在擔保范圍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之下,擔保人將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梢?,寥寥數字,承擔的責任卻是巨大的,因此在擔保人處簽字是需多留個心眼。
來源:中國網(北京)
201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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